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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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義務役官兵自因病停役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其停役之原因死亡或經檢定為身心障礙者(以下分別簡稱義務役官兵死亡或義務役官兵致身心障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照護令及照護金。
- 2.前項照護令及照護金之發給作業,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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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3條的規定,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如果在停役生效後一年內因停役原因死亡或被鑑定為身心障礙,除非另有規定,國防部將發給照護令及照護金。根據該辦法,國防部可以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進行照護令及照護金的發給作業。 例如,如果一位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生效後不久去世,其家屬可以向國防部申請照護令及照護金,以得到相應的支援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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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