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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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役官兵傷亡照護金發給對象如下: 一、死亡者:發給死亡照護金,以遺族為受益人。 二、身心障礙者:發給身心障礙照護金,以本人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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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4條,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的發給對象分為兩類:死亡者和身心障礙者。 對於死亡者,應發給死亡照護金,受益人為該義務役官兵的遺族。 對於身心障礙者,應發給身心障礙照護金,受益人為該義務役官兵本人。 在這個情境中,我們找不到直接相關的參考資料來支持這一條法規。
- 受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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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