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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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役官兵死亡,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 一、因作戰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三十三個基數。 二、因公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二十六個基數。 三、因一般或意外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二十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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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 5 條規定了義務役官兵死亡時可給予的一次照護金金額。根據該條第一款,因作戰之病傷致死的官兵可給予三十三個基數的照護金。根據第二款,因公之病傷致死的官兵可給予二十六個基數的照護金。根據第三款,因一般或意外之病傷致死的官兵可給予二十個基數的照護金。 參考資料:《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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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