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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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役官兵死亡,除依前條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外,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照護金,給與年限如下: 一、因作戰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二十年。 二、因公之病傷致死者:給與十五年。 三、因一般或意外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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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6條,義務役官兵死亡的情況下,除了一次性給予照護金之外,還會依據以下給予照護金的年限: 1. 因作戰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二十年之年照護金。 2. 因公之病傷致死者:給與十五年之年照護金。 3. 因一般或意外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三年之年照護金。 以上法規的參考資料為「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並且依據最新相關的資料進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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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