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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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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義務役官兵致身心障礙,自核定身心障礙等級之日起,依下列規定給與身心障礙照護金: 一、因作戰之病傷致身心障礙者: (一)一等,給與終身,每年給與五個基數。 (二)二等,給與十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三)三等,給與五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三個基數。 (五)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二個基數。 二、因公之病傷致身心障礙者: (一)一等,給與終身,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二)二等,給與十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三)三等,給與五年,每年給與一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二個基數。 (五)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一個基數。 三、因一般或意外之病傷致身心障礙者: (一)一等,給與十五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二)二等,給與八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三)三等,一次給與三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二個基數。 (五)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一個基數。
  2. 2.前項第一款第四目與第五目、第二款第四目與第五目及第三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人員,均不發給照護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根據身心障礙等級的核定,可以獲得身心障礙照護金。根據不同的情況和等級,照護金的給與標準如下: 1. 因作戰之病傷致身心障礙者: 一等:終身給與,每年給與五個基數。 二等:給與十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三等:給與五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三個基數。 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二個基數。 2. 因公之病傷致身心障礙者: 一等:終身給與,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二等:給與十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三等:給與五年,每年給與一個基數。 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二個基數。 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一個基數。 3. 因一般或意外之病傷致身心障礙者: 一等:給與十五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二等:給與八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三等:一次給與三個基數。 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二個基數。 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一個基數。 根據以上法規,停役期間產生的身心障礙官兵可以申請獲得相應的身心障礙照護金。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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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 7 條規定:「義務役官兵致身心障礙,自核定身心障礙等級之日起,依下列規定給與身心障礙照護金: 一、因作戰之病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