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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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定照護金基數內涵之計算,按在職同階級志願役官兵之本俸為基準。但本俸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本俸之基準者,按上士二級之本俸基準計算。
- 2.年照護金應隨同在職同階級志願役官兵本俸調整支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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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照護金基數的計算方式是根據在職同階級志願役官兵的本俸為基準。如果該官兵的本俸未達到志願役上士二級本俸的基準,則按上士二級本俸的基準來計算。此外,年照護金的金額應該跟在職同階級志願役官兵的本俸調整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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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