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軍官曾受航空或潛艇訓練合格者,應在左胸佩帶航空徽或潛艇徽,以資識別。
根據海軍服制條例第21條,海軍軍官若曾經受航空或潛艇訓練合格,則應在左胸佩帶相應的徽章,以便他人識別。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在海軍內部明確區分出具有航空或潛艇訓練經驗的軍官,在軍事操作或管理上可能需要進行特定工作或負責特定職務時能夠方便辨認。這樣的標示系統可以幫助確保軍隊在不同情況下的運作效率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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