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服制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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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服之服用時如左: 一、謁見或迎送總統時。 二、就職、卸職舉行儀式時。 三、隨同總統巡視或日間宴會時。 四、謁見外國元首或參列其典禮與宴會時。 五、訪候或答訪外國重要文武官員時。 六、參加授旗或畢業典禮時。 七、參加陸、海、空軍軍人婚、喪儀節及典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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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空軍服制條例第4條規定了禮服的使用場合,包括以下情況: 一、謁見或迎送總統時。 二、就職、卸職舉行儀式時。 三、隨同總統巡視或日間宴會時。 四、謁見外國元首或參列其典禮與宴會時。 五、訪候或答訪外國重要文武官員時。 六、參加授旗或畢業典禮時。 七、參加陸、海、空軍軍人婚、喪儀節及典禮時。 根據上述服制條例第4條的規定,空軍在特定場合下需使用禮服,例如迎送總統、就職卸職儀式、隨同總統巡視或參加宴會、謁見外國元首或參加其典禮宴會、訪候或答訪外國重要文武官員、參加授旗或畢業典禮,以及參加軍人婚喪節典禮等情況。這些禮服的使用規定是為了展現空軍軍人的尊嚴和儀容,並符合相應的儀式和場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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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