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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戰役紀念旗之頒授於戰役或會戰或戰鬥之直後,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後辦理,由參謀總長頒授,或適宜授權代行頒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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