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4條,該條法規主要規定了軍事單位旗的分類及旗式。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軍事單位旗分為國防部旗、陸軍旗、海軍旗、空軍旗、後備旗、憲兵旗和海軍陸戰隊旗。該條第2項則明確附有相關旗式的圖表。此外,該條第3項還提到當上述分類旗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特性時,國防部可以依實際需要制定相應的旗。最新的參考資料為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4條本身,其中並未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具體範例。
軍事單位旗,為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之旗。其區分如左: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聯合勤務旗。 六、警備旗。 七、憲兵旗。 八、管區旗。 九、海軍陸戰隊旗。 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特定之。
立法理由以國防部建制單位為準,分國防部旗、陸軍旗、海軍旗、空軍旗、聯合勤務旗、警備旗、憲兵旗、管區旗、海軍陸戰隊旗訂定其旗式。遇有上述各種之旗式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則由國防部依據實際需要特定之,以期周全。
軍事單位旗,區分如左: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聯合後勤旗。 六、後備旗。 七、憲兵旗。 八、海軍陸戰隊旗。 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立法理由一、軍事單位涵蓋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無須贅述,爰將原條文第一項之「為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之旗。其」文字刪除。 二、配合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國防部組織法」第十條規定,爰將原條文第一項酌作修正及款次調整。 三、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
軍事單位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後備旗。 六、憲兵旗。 七、海軍陸戰隊旗。 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立法理由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已於2012年12月28日裁編,故刪除原第一項第五款,並調整款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以國防部建制單位為準,分國防部旗、陸軍旗、海軍旗、空軍旗、聯合勤務旗、警備旗、憲兵旗、管區旗、海軍陸戰隊旗訂定其旗式。遇有上述各種之旗式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則由國防部依據實際需要特定之,以期周全。
一、軍事單位涵蓋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無須贅述,爰將原條文第一項之「為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之旗。其」文字刪除。 二、配合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國防部組織法」第十條規定,爰將原條文第一項酌作修正及款次調整。 三、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已於2012年12月28日裁編,故刪除原第一項第五款,並調整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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