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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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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事單位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後備旗。 六、憲兵旗。 七、海軍陸戰隊旗。
  2. 2.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3. 3.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4條,該條法規主要規定了軍事單位旗的分類及旗式。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軍事單位旗分為國防部旗、陸軍旗、海軍旗、空軍旗、後備旗、憲兵旗和海軍陸戰隊旗。該條第2項則明確附有相關旗式的圖表。此外,該條第3項還提到當上述分類旗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特性時,國防部可以依實際需要制定相應的旗。最新的參考資料為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4條本身,其中並未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具體範例。

立法沿革 3

(0741217 制定)

軍事單位旗,為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之旗。其區分如左: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聯合勤務旗。   六、警備旗。   七、憲兵旗。   八、管區旗。   九、海軍陸戰隊旗。   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特定之。

立法理由以國防部建制單位為準,分國防部旗、陸軍旗、海軍旗、空軍旗、聯合勤務旗、警備旗、憲兵旗、管區旗、海軍陸戰隊旗訂定其旗式。遇有上述各種之旗式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則由國防部依據實際需要特定之,以期周全。

(0910604 修正)

軍事單位旗,區分如左: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聯合後勤旗。   六、後備旗。   七、憲兵旗。   八、海軍陸戰隊旗。   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立法理由一、軍事單位涵蓋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無須贅述,爰將原條文第一項之「為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之旗。其」文字刪除。   二、配合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國防部組織法」第十條規定,爰將原條文第一項酌作修正及款次調整。   三、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

(1110503 修正)

軍事單位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後備旗。   六、憲兵旗。   七、海軍陸戰隊旗。   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立法理由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已於2012年12月28日裁編,故刪除原第一項第五款,並調整款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41217 制定)

以國防部建制單位為準,分國防部旗、陸軍旗、海軍旗、空軍旗、聯合勤務旗、警備旗、憲兵旗、管區旗、海軍陸戰隊旗訂定其旗式。遇有上述各種之旗式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則由國防部依據實際需要特定之,以期周全。

(0910604 修正)

一、軍事單位涵蓋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無須贅述,爰將原條文第一項之「為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之旗。其」文字刪除。   二、配合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國防部組織法」第十條規定,爰將原條文第一項酌作修正及款次調整。   三、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

(1110503 修正)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已於2012年12月28日裁編,故刪除原第一項第五款,並調整款次。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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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 4 條規定:「軍事單位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後備旗。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