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旗製作權責如下: 一、統帥旗,由國防部製作後呈總統專用之。 二、軍事單位旗: (一)國防部及其直屬機關、部隊、學校、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及後備、憲兵各指揮部之軍事單位旗,由國防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二)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及後備、憲兵各指揮部所屬含海軍陸戰隊在內之各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由各該司令部、指揮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三、官職旗,由國防部統一製作。 四、官階旗: (一)國防部及其直屬機關、部隊、學校上將級以上人員及憲兵指揮官之官階旗,由國防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二)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及後備、憲兵各指揮部所屬各機關、部隊、學校中將以下人員之官階旗,由各該司令部、指揮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五、海軍專用旗:由海軍司令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根據《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軍旗的製作權責如下: 1. 統帥旗:由國防部製作後呈總統專用。 2. 軍事單位旗: - 國防部及其直屬機關、部隊、學校、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及後備、憲兵各指揮部之軍事單位旗,由國防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 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及後備、憲兵各指揮部所屬含海軍陸戰隊在內之各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由各該司令部、指揮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3. 官職旗:由國防部統一製作。 4. 官階旗: - 國防部及其直屬機關、部隊、學校上將級以上人員及憲兵指揮官之官階旗,由國防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 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及後備、憲兵各指揮部所屬各機關、部隊、學校中將以下人員之官階旗,由各該司令部、指揮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5. 海軍專用旗:由海軍司令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這些軍旗的製作權責根據該法規的規定進行統一或授權,以確保旗幟的統一性和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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