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軍旗的頒授權責如下: 一、國防部旗、國防部部長旗、國防部參謀總長旗由總統或總統指派之人員頒授。 二、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的軍事單位旗、各司令之官職旗及官階旗由國防部部長親授。 三、國防部直屬機關、部隊、學校的軍事單位旗及官階旗由國防部部長親授或派員代授。 四、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及後備、憲兵各指揮部所屬含海軍陸戰隊在內的各機關、部隊、學校的軍事單位旗及官階旗由各該司令親授或派員代授。 頒授軍旗的儀式,則依據中華民國軍人禮節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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