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軍旗頒授權責如下: 一、國防部旗、國防部部長旗、國防部參謀總長旗,由總統或總統指派之人員頒授之。 二、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之軍事單位旗、各司令之官職旗及官階旗,由國防部部長親授之。 三、國防部直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及官階旗,由國防部部長親授或派員代授之。 四、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及後備、憲兵各指揮部所屬含海軍陸戰隊在內之各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及官階旗,由各該司令親授或派員代授之。
- 授旗儀式,依中華民國軍人禮節之規定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