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旗、軍旗於室內陳設規定如下: 一、國旗以六號旗為準,各種軍旗之旗幅,以附圖七之規格為準。 二、國旗及軍事單位旗、官職(官階)旗並列陳設時,國旗居中,軍事單位旗居右,官職(官階)旗居左。 三、國旗高於左右兩旗十公分。 四、國旗旗桿為白色,旗桿圓頂為金黃色;軍旗旗桿為紅色,旗桿頂為銀色。 五、旗座間隔及旗桿高度,視辦公室大小寬度,自行適切調整。 六、禮堂及集會場所正面中央懸掛國旗及國父遺像。 七、各級機關、部隊、學校正(副)主官(管)辦公室內陳設旗幟規定如下: (一)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陸軍、海軍、空軍司令及後備指揮官辦公室陳設:國旗、軍事單位旗、官職旗。 (二)國防部副部長、副參謀總長、政治作戰局局長、常務次長及陸軍、海軍、空軍副司令辦公室陳設:國旗、軍事單位旗、官階旗。 (三)編階上校以上單位主官及頒有軍事單位旗之幕僚單位主官辦公室陳設:國旗、軍事單位旗、官階旗。 (四)編階中校以下單位主官辦公室僅陳設其軍事單位旗。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是關於國旗和軍事單位旗在室內陳設的規定。根據這條規定: 1. 國旗的規格以六號旗為準,而各種軍旗的旗幅則以附圖七之規格為準。 2. 當國旗和軍事單位旗以及官職(官階)旗並列陳設時,國旗應放置在中間,軍事單位旗放置在右邊,官職(官階)旗放置在左邊。 3. 國旗的高度要比左右兩旗高出十公分。 4. 國旗的旗桿應為白色,並且旗桿的頂端應為金黃色;而軍旗的旗桿應為紅色,旗桿的頂端則應為銀色。 5. 旗座間隔和旗桿的高度應視辦公室大小和寬度進行適當的調整。 6. 在禮堂和集會場所的正面中央,應懸掛國旗和國父的遺像。 7. 各級機關、部隊和學校的主官和副主官的辦公室內陳設旗幟的規定如下: - 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陸軍、海軍、空軍司令和後備指揮官的辦公室應陳設國旗、軍事單位旗和官職旗。 - 國防部副部長、副參謀總長、政治作戰局局長、常務次長以及陸軍、海軍、空軍副司令的辦公室應陳設國旗、軍事單位旗和官階旗。 - 編階上校以上單位主官以及頒有軍事單位旗的幕僚單位主官的辦公室應陳設國旗、軍事單位旗和官階旗。 - 編階中校以下單位主官的辦公室僅需陳設其軍事單位旗。 這些規定確定了國旗、軍旗和官階旗在室內陳設時的標準和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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