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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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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軍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旗時仍應升至桿頂後,再行下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的規定,當國旗、軍旗要半旗時,需要先將旗子升至桿頂,然後再下降至旗身的橫長的一半位置。在降旗時,則需要將旗子再度升至桿頂後,才能進行下降動作。這樣的升降程序是為了在特定情況下表示對特定事件或人物的哀悼或尊敬。例如,當國家元首或重要人物去世時,國旗、軍旗就會被半旗,以示哀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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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軍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旗時仍應升至桿頂後,再行下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