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部隊、學校、同住一基地、營區或機場內,而有隸屬或配屬關係者,由最高機關、部隊、學校,懸掛其規定之旗;如無隸屬或配屬關係者,得各自懸掛其規定之旗,但必要時得依協議由較高級機關、部隊、學校懸掛其規定之旗。
根據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當在機關、部隊、學校、同住一基地、營區或機場內有隸屬或配屬關係時,應該懸掛最高機關、部隊、學校所規定的旗幟。如果沒有隸屬或配屬關係,則可以各自懸掛其規定的旗幟,但在需要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協議由較高級的機關、部隊、學校懸掛其規定的旗幟。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機關、部隊、學校等場所內的旗幟懸掛有統一的規定,以維護機關、部隊、學校的形象和組織性。根據這項法規,如果有隸屬或配屬關係的情況,則最高機關、部隊、學校的旗幟應該被懸掛。如果沒有隸屬或配屬關係,則可以各自懸掛其規定的旗幟。在需要時,可以根據協議由較高級的機關、部隊、學校懸掛其規定的旗幟。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個軍事基地內有不同部隊的駐紮,根據這項法規,各個部隊應該懸掛其所屬部隊的旗幟。如果有一座共同的機關建築物,則可以根據協議由最高級的部隊懸掛其旗幟。這樣可以確保在該基地內的旗幟懸掛有統一的規定,展現組織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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