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部隊、學校、同住一基地、營區或機場內,而有隸屬或配屬關係者,由最高機關、部隊、學校,懸掛其規定之旗;如無隸屬或配屬關係者,得各自懸掛其規定之旗,但必要時得依協議由較高級機關、部隊、學校懸掛其規定之旗。
機關、部隊、學校、同住一基地、營區或機場內,而有隸屬或配屬關係者,由最高機關、部隊、學校,懸掛其規定之旗;如無隸屬或配屬關係者,得各自懸掛其規定之旗,但必要時得依協議由較高級機關、部隊、學校懸掛其規定之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