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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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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與外國旗並用時,旗幅之大小及旗桿之長短,均須相等,懸掛時國旗居外國旗之右,交叉懸掛時國旗旗桿居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是一個與國旗的懸掛有關的法規,根據該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當中華民國國旗與外國旗並用時,兩者的旗幅大小及旗桿長度需要相等,並且懸掛時國旗需要位於外國旗的右側,在交叉懸掛時國旗的旗桿需要位於上方。這是為了統一籠統控制國旗和外國旗的懸掛方式,以尊重國旗的地位和優先順序。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 (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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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國旗與外國旗並用時,旗幅之大小及旗桿之長短,均須相等,懸掛時國旗居外國旗之右,交叉懸掛時國旗旗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