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旗與外國旗並用時,旗幅之大小及旗桿之長短,均須相等,懸掛時國旗居外國旗之右,交叉懸掛時國旗旗桿居上。
這是一個與國旗的懸掛有關的法規,根據該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當中華民國國旗與外國旗並用時,兩者的旗幅大小及旗桿長度需要相等,並且懸掛時國旗需要位於外國旗的右側,在交叉懸掛時國旗的旗桿需要位於上方。這是為了統一籠統控制國旗和外國旗的懸掛方式,以尊重國旗的地位和優先順序。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 (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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