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軍事單位旗並用時,按國防部旗、陸軍旗、海軍旗、空軍旗、後備旗、憲兵旗、海軍陸戰隊旗,自右至左或自前至後之順序並列、持行或懸掛之。
根據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當各軍事單位需要同時使用多面旗幟時,應按照以下順序排列:國防部旗、陸軍旗、海軍旗、空軍旗、後備旗、憲兵旗、海軍陸戰隊旗。旗幟的排列順序可以從右至左或者從前至後,並且可以進行並列、持行或者懸掛。然而,這條規定沒有提及具體的場合或情境,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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