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有官職旗之長官,因公或參加典禮儀式,或蒞臨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時,使用其官職旗之規定如下: 一、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 (一)蒞臨國防部直屬單位時,以國旗居中,國防部旗居右,國防部部長旗或國防部參謀總長旗居左。 (二)蒞臨各司令部及所屬單位時,以國旗居中,國防部部長旗或國防部參謀總長旗居右,空左旗桿。 二、陸軍、海軍、空軍司令及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官:以國旗居中,軍事單位旗居右,官職旗居左。 三、高級長官二人以上同時蒞臨同一單位時,僅懸掛官職較高或資深者之官職旗。 四、有官職旗之長官,按規定須使用其官職旗之時機,可由其本人決定不用。
- 前項之長官,蒞臨海軍陸上各級單位時,一律以國旗居右,官職旗居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