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 26 條,有官職旗的長官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使用官職旗,其使用規定如下: 1. 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 - 蒞臨國防部直屬單位時,國旗居中,國防部旗居右,國防部部長旗或國防部參謀總長旗居左。 - 蒞臨各司令部及所屬單位時,國旗居中,國防部部長旗或國防部參謀總長旗居右,空左旗桿。 2. 陸軍、海軍、空軍司令及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官:國旗居中,軍事單位旗居右,官職旗居左。 3. 當多位高級長官同時蒞臨同一單位時,只懸掛官職較高或資深者的官職旗。 4. 有官職旗的長官,在需使用官職旗的時機,可以自行決定不使用。 此外,在蒞臨海軍陸上各級單位時,所有長官一律以國旗居右,官職旗居左。 例如,當國防部部長蒞臨國防部直屬單位時,會按照規定懸掛國旗在中間,國防部旗居右側,國防部部長旗或國防部參謀總長旗居左側。這表示國旗在最中間,國防部旗在右邊,而其長官的旗幟則在最左邊。 (資料來源: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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