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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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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無官職旗之長官,因公或參加典禮儀式,蒞臨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時,得懸掛其官階旗於左旗桿。
  2. 2.前項之長官二人以上同時蒞臨同一單位時,僅懸掛官階較高或資深者之官階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規定,當無官職旗的長官因公務或參加典禮儀式時,蒞臨其所屬機關、部隊或學校,可以懸掛其官階旗於左旗桿上。而當有多位長官同時蒞臨同一單位時,則僅懸掛官階較高或資深者的官階旗。例如,在一個空軍基地舉行典禮,當空軍司令部長和各部隊的指揮官都到場時,依照這項規定,只會懸掛空軍司令部長的官階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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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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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無官職旗之長官,因公或參加典禮儀式,蒞臨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時,得懸掛其官階旗於左旗桿。前項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