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全艦飾時,各桅頂懸國旗(海軍旗),依下列之規定: 一、如桅頂已懸統帥旗,則國旗(海軍旗)應並懸之,且居於其右,對外國慶典,則該外國海軍旗,應居於我統帥旗之左。 二、如已有官職(官階)旗懸於前桅頂或單桅艦之桅頂時,應移至右舷橫桁,而於該桅頂懸國旗(海軍旗),對外國慶典時,亦同。 三、官職(官階)旗如懸於主桅頂,應移至前桅頂,對外國慶典時,亦同。
行全艦飾時,各桅頂懸國旗(海軍旗),依下列之規定: 一、如桅頂已懸統帥旗,則國旗(海軍旗)應並懸之,且居於其右,對外國慶典,則該外國海軍旗,應居於我統帥旗之左。 二、如已有官職(官階)旗懸於前桅頂或單桅艦之桅頂時,應移至右舷橫桁,而於該桅頂懸國旗(海軍旗),對外國慶典時,亦同。 三、官職(官階)旗如懸於主桅頂,應移至前桅頂,對外國慶典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