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下列慶典節日,軍艦應行全艦飾,如值疾風暴雨時,以艦飾代之或全行省略: 一、國慶日。 二、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三、軍人節日。 四、向總統致敬之日。 五、向外國元首、皇儲致敬之日。 六、依命令行全艦飾之節日(含本艦艦慶)。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 53 條規定了軍艦應行全艦飾的慶典節日,包括國慶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軍人節日、向總統致敬之日、向外國元首、皇儲致敬之日、以及根據命令行全艦飾的節日(包括本艦艦慶)。根據這條法規,在遇到這些節日時,軍艦應加掛全艦飾,但如果遇到疾風暴雨的情況,則可以以艦飾代替或完全省略。 我的參考資料是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最新的版本日期為民國91年12月6日修正公告,由國家發布的法規資料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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