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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軍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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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海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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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第 5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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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列之慶典,如我國軍艦與外國軍艦同泊一港灣時,所在海軍資深官,應於前一日派遣所屬軍官通知各外國海軍資深官,如我國軍艦在外國港灣時,應通知其所在地地方官,如該地駐有我國外交官者,應先通知該外交官轉達之。
對曾致敬之外國軍艦及砲台,應於次日派遣軍官致謝;國內港灣僅有外國軍艦停泊時,應由該地方官派員施行前列各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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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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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軍旗旗或區分及製作方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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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軍旗製作及頒授權責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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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軍旗使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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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陸上使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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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海上使用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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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管與管理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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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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