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54條的規定,有以下兩個主要內容: 1. 在我國軍艦與外國軍艦同停泊於一個港灣時,所在海軍資深官應在前一天派遣所屬軍官通知各外國海軍資深官。同樣地,若我國軍艦停泊在外國港灣時,應通知當地的地方官,若該地區有我國外交官駐在,則應先通知該外交官。 2. 對曾向外國軍艦或砲台致以敬禮的情況,應於次日派遣軍官致以謝意。而在國內港灣只有外國軍艦停泊時,則由當地地方官派遣人員執行相關事宜。 例如,根據附件11的「海軍艦隊指揮部對方自仁之懲罰令」,可得知這個法規的應用情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