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旗陳舊或損壞時,應呈繳原製頒單位申請換發或核准後自行製換使用,並將陳舊或損壞之軍旗予以焚燬,不得改製其他用品,或作不敬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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