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主官移交時,應將各種軍旗列冊移交。
根據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60條,當各單位主官移交時,應該將所有的軍旗進行列冊移交。這表示當單位主官交接時,需要確保將所有的軍旗進行清單登記,然後移交給下任的主官。這樣可以確保軍旗的交接過程有明確的記錄,以保證軍旗的安全與管理。具體的範例可能需要參考該條法規的相關法源資訊或相關案例才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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