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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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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主官移交時,應將各種軍旗列冊移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60條,當各單位主官移交時,應該將所有的軍旗進行列冊移交。這表示當單位主官交接時,需要確保將所有的軍旗進行清單登記,然後移交給下任的主官。這樣可以確保軍旗的交接過程有明確的記錄,以保證軍旗的安全與管理。具體的範例可能需要參考該條法規的相關法源資訊或相關案例才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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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 60 條規定:「各單位主官移交時,應將各種軍旗列冊移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