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併裁撤單位,應將所領胂旗,呈繳原製頒單位保管,或經核准後自行焚燬。
根據《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 61 條,當編併裁撤單位時,該單位應該將其所領胂旗呈繳原製頒單位保管。或者,經核准後,該單位可以自行焚燬胂旗。這個條例主要是要求在裁撤單位時,處理該單位所屬的胂旗。具體處理方式是要麼交還原來頒發胂旗的單位保管,要麼經過核准後自行焚燬。例子的話,我找不到具體的例子來佐證此條例,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