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或逃避第六條規定之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0條規定,如果有人拒絕或逃避按照該條例第6條規定進行的檢查,將被處以不超過六個月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超過新台幣一萬元的罰金。該條例的目的是為了維護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的安全和秩序。根據這個法條,如果有人在該地區違反了第6條的規定,並且拒絕或逃避檢查,將面臨上述的刑事處罰。為了舉一個與這個法條相關的範例,假設有一個人拒絕讓海巡署進行檢查,並且逃跑了,這個人可能會根據該法條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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