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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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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或逃避第六條規定之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0條規定,如果有人拒絕或逃避按照該條例第6條規定進行的檢查,將被處以不超過六個月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超過新台幣一萬元的罰金。該條例的目的是為了維護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的安全和秩序。根據這個法條,如果有人在該地區違反了第6條的規定,並且拒絕或逃避檢查,將面臨上述的刑事處罰。為了舉一個與這個法條相關的範例,假設有一個人拒絕讓海巡署進行檢查,並且逃跑了,這個人可能會根據該法條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刑罰。

  • 第六條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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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 10 條規定:「拒絕或逃避第六條規定之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