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違反第七條規定,經警察機關命令解散而不遵從者,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或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提供的上下文,金门马祖东沙南沙地区安全及辅导条例第11条规定了以下内容:如果一个集会或游行违反了第七条的规定,警察机关命令解散而不遵从的话,该活动的负责人、代理人、主持人或策划者将被处以最长两年的有期徒刑。 关于此法条的参考资料有限,无法提供更多解释或相关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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