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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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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四條第二項未經許可,入出管制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四條第三項限建、禁建規定,經限期拆除而逾期不辦理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拆除之,其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9條的規定,如果未經許可進入或離開管制區,將會面臨以下懲罰: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兩萬元以下的罰金。此外,該條例第9條還規定,違反第4條第3項的限建、禁建規定,並未在規定期限內拆除,將受到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強制拆除,相關費用由違規人負擔。 以下是參考資料與相關範例: 根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3條第4項的規定,管制區的範圍由地區最高司令官或指揮官呈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劃定。這些區域包括海域、空域及重要軍事設施地區,需要經過相關單位的許可才能進出。根據第9條的規定,如果有人未經許可入出管制區,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有人在金門地區的管制區內未經許可進行活動或通行,並被當地當局發現,該人可能會被檢控,並被判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兩萬元以下的罰金。 另外,該條例還規定,如果有人在管制區內違反了限建、禁建的規定,並因為某些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拆除相關建設物,那麼他們可能會被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的罰鍰。當局還可以採取強制拆除的措施,並把相關費用列為違規者的負擔。 這些資料都可以在《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的正式版本中找到,該條例是為了維護金門和馬祖等地區的安全而訂立的。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第四條第三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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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 9 條規定:「違反第四條第二項未經許可,入出管制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萬元以下罰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