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三條規定,入出本條例適用地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8條,如果有人違反了該法案第3條的規定而進入或離開該條例所適用的地區,將被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萬元以下罰金。 例子:假設有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進入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而且被當局發現,根據該法條,這個人可能面臨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者被科罰金,最高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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