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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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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三條規定,入出本條例適用地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8條,如果有人違反了該法案第3條的規定而進入或離開該條例所適用的地區,將被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萬元以下罰金。 例子:假設有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進入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而且被當局發現,根據該法條,這個人可能面臨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者被科罰金,最高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

  • 第三條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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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 8 條規定:「違反第三條規定,入出本條例適用地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萬元以下罰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