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門、馬祖地區,於戰地政務終止後,省縣自治法律制定前,其地方自治暫由內政部訂定方案實施之。 前項金門、馬祖地區縣以下之自治,應與臺灣地區之地方自治同時法制化。
根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3條的內容,金門、馬祖地區在終止戰地政務後,暫時由內政部制定方案來實施地方自治,直到省縣自治法制定之前。同條第二款則指出,金門、馬祖地區的縣以下自治應與臺灣地區的地方自治同時進行法制化。 根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3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相關地方自治法規的制定和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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