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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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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適用地區之土地,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檢具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管轄地政機關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其經審查無誤後,公告六個月,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逕為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有異議,依照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本條例適用地區之未登記土地,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申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 前二項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未登記土地,於辦理土地總登記期間,應設土地總登記委員會,處理總登記有關事宜;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1條,該條例適用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的土地。如果該土地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而是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規定完成時效,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則可以在修正該條例施行後的三年內,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管轄地政機關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申請經審查無誤後,應公告六個月,若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地政機關即可辦理相關的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若有異議,則依照土地法第59條規定處理。此外,該條例也適用於戰地政務期間喪失占有的未登記土地,對於該土地的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於民法規定完成時效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也可以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申請登記該土地的所有權。對於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的審查辦法,則由內政部和財政部會商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另外,對於未登記土地,在辦理土地總登記期間,應設置土地總登記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包括「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1條」本身,以及內政部所發布的釋示和辦法。根據這些參考資料,該條例適用於在實施戰地政務期間的土地,對於非因有償徵收而且符合民法時效要求的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可以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在辦理申請時,需要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並通過地政機關的審查程序。如果申請經審查無誤,應公告六個月,若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地政機關即可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果有異議,則需要按照土地法第59條的規定處理。對於戰地政務期間喪失占有的未登記土地,也可以根據本條例申請土地所有權的登記。辦理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的審查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另外,在辦理土地總登記期間,應設置相應的土地總登記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制定。 範例:根據這項法條,如果在實施戰地政務期間,某土地的原所有人從未因有償徵收而且符合民法時效要求,可以在該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向地政機關申請歸還或取得該土地的所有權。如果申請經過審查且公告後沒有人提出異議,地政機關就可以辦理相關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然而,如果有其他人對該土地提出異議,地政機關需要按照土地法第59條的規定處理這個異議。

  • 名詞
  • 徵收名詞
  • 民法法規
  • 時效完成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第五十九條條文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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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 14-1 條規定:「本條例適用地區之土地,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 1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