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適用地區之海域、空域及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得由地區最高司令官或指揮官呈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 人民或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地區最高司令部或指揮部申請許可。 第一項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得實施限建、禁建;其範圍及規定,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 前項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應依法予以減免。
根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4條,本條例適用於金門、馬祖、東沙和南沙地區的海域、空域及重要軍事設施地區。這些地區的管制區可以由地區最高司令官或指揮官呈報國防部並得到內政部的同意後劃定並公告。在這些管制區內,人民、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進出時必須向地區最高司令部或指揮部申請許可。 根據第一項,對於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可以實施限建或禁建。這些管制區的範圍和規定由國防部與內政部及相關機關一起確定。此外,根據該條例的第5條,對於在限建或禁建土地上的稅捐,可以按照法律進行減免。 根據金門縣政府所提供的「金門特定區域計畫」文件,該計畫旨在規劃金門地區的都市發展和土地使用。在準備該計畫時,金門縣政府需要根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4條的規定,註明管制區的禁建和限建範圍。因此,在設計金門特定區域計畫圖時,金門縣政府應該參考國防部和內政部所確定的管制區劃定。 參考資料: 1.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4條(民國94年12月12日修正)。 2. 金門縣政府(2011)。金門特定區域計畫。取自http://www.km.gov.tw/315544315544103557,最後存取於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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