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物資積儲,有關能源類依能源管理法規辦理。有關糧食、食鹽、食油等民生重要物資,應完成二至三個月安全存量。 為因應戰時國防軍事需求,物資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本先期規劃,戰時配合節約調配等方法,完成三至四個月需求量之儲備;戰時需求數量,由國防部依戰備計畫提供。 第一項之重要物資積儲,公營事業機構需結合施政計畫逐年準備,逐次強化,並鼓勵民間生產事業機構及廠商,結合自身生產計畫,囤儲一至三個月安全存量,供戰時配合運用。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21條的規定,重要物資的積儲是指根據相應的法規進行的準備工作。能源類的重要物資的積儲需要依照能源管理法的規定辦理。而關於糧食、食鹽、食油等民生重要物資的積儲,則需要確保完成二至三個月的安全存量。 此外,在應對戰時國防軍事需求方面,物資動員準備方案的主管機關應先期進行規劃。在戰時,應根據節約調配等方法,確保完成三至四個月需求量的儲備。而戰時的需求數量則由國防部根據戰備計畫提供。 至於第一項中提到的重要物資積儲,公營事業機構需要結合施政計畫逐年進行預備,並逐步加強。同時,也鼓勵民間的生產事業機構和廠商結合自身的生產計畫,囤積一至三個月的安全存量,以備戰時運用。 參考資料: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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