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重要物資積儲,有關能源類依能源管理法規辦理。有關糧食、食鹽、食油等民生重要物資,應完成二至三個月安全存量。 為因應戰時國防軍事需求,物資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本先期規劃,戰時配合節約調配等方法,完成三至四個月需求量之儲備;戰時需求數量,由國防部依戰備計畫提供。 第一項之重要物資積儲,公營事業機構需結合施政計畫逐年準備,逐次強化,並鼓勵民間生產事業機構及廠商,結合自身生產計畫,囤儲一至三個月安全存量,供戰時配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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