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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第四章 人力動員準備

§ 15–195

15
人力動員準備,旨在供應軍事作戰與重要生產事業所需人力,對民防、消防、交通、重要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進行人員調配填補與管制,並負責學校青年動員服勤、戰時傷殘及退除役軍人安置等事宜之規劃。
16
人力動員準備應就各項專技人力完成分配、填補、訓儲、管理等作業。必要時,得配合軍事、民防、消防等演習,依相關法令或以契約方式辦理演訓事宜。
17
凡列入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內之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及其工廠 (場) ,由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在方案主管機關指導下,實施作業能量訪查,辦理專長分類統計。 前項事業機構及其工廠 (場) 對於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為執行動員準備工作,所實施之現場作業能量訪查及專長分類統計,應主動配合辦理。
18
列入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內之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應依據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生產任務,預估戰時人力需求,提出人力填補計畫。 省 (市) 政府勞工處 (局) 所屬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機構,應配合有關填補計畫需求,辦理專技人力調查、列管、訓練事宜。
19
人力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指導民防、消防機關支援各項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之演訓。 前項演訓得結合災害防救、軍事、區域性應變等演習實施之。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