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列入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內之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及其工廠 (場) ,由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在方案主管機關指導下,實施作業能量訪查,辦理專長分類統計。 前項事業機構及其工廠 (場) 對於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為執行動員準備工作,所實施之現場作業能量訪查及專長分類統計,應主動配合辦理。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17條,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及其工廠(場)若被列入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內,則由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在方案主管機關指導下進行作業能量的訪查,並進行專長的分類統計。該條款也要求事業機構及其工廠(場)應主動配合辦理現場作業能量訪查及專長分類統計,以支持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執行動員準備工作。 為相關範例,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在台灣地區,政府會根據需要進行人力動員準備,並將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及其工廠(場)的資訊納入分類計畫中。例如,當國家面臨緊急情況時,這些事業機構及其工廠(場)可能需要提供相關資源、設備和專業知識來支援防衛工作。因此,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會對這些事業機構進行現場訪查,評估其作業能力和專長,並將其分類統計,以便在需要時能夠迅速調動相關資源和人力。這有助於確保國家在面對威脅時擁有足夠的動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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