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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列入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內之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及其工廠 (場) ,由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在方案主管機關指導下,實施作業能量訪查,辦理專長分類統計。 前項事業機構及其工廠 (場) 對於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為執行動員準備工作,所實施之現場作業能量訪查及專長分類統計,應主動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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