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內之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應依據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生產任務,預估戰時人力需求,提出人力填補計畫。 省 (市) 政府勞工處 (局) 所屬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機構,應配合有關填補計畫需求,辦理專技人力調查、列管、訓練事宜。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 18 條,列入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內的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應根據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生產任務,預估戰時人力需求,並提出人力填補計畫。同時,省(市)政府勞工處(局)所屬的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機構應配合相關填補計畫的需求,負責進行專技人力的調查、列管和訓練等事務。 參考資料: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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