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列入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內之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應依據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生產任務,預估戰時人力需求,提出人力填補計畫。 省 (市) 政府勞工處 (局) 所屬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機構,應配合有關填補計畫需求,辦理專技人力調查、列管、訓練事宜。
列入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內之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應依據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生產任務,預估戰時人力需求,提出人力填補計畫。 省 (市) 政府勞工處 (局) 所屬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機構,應配合有關填補計畫需求,辦理專技人力調查、列管、訓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