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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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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內之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應依據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生產任務,預估戰時人力需求,提出人力填補計畫。 省 (市) 政府勞工處 (局) 所屬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機構,應配合有關填補計畫需求,辦理專技人力調查、列管、訓練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 18 條,列入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內的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應根據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生產任務,預估戰時人力需求,並提出人力填補計畫。同時,省(市)政府勞工處(局)所屬的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機構應配合相關填補計畫的需求,負責進行專技人力的調查、列管和訓練等事務。 參考資料: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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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列入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內之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應依據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生產任務,預估戰時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