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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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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指導民防、消防機關支援各項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之演訓。 前項演訓得結合災害防救、軍事、區域性應變等演習實施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19條,人力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指導民防、消防機關支援各項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之演訓。這條法規要求人力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該指導民防和消防機關進行各種分類計畫的演訓。演訓的內容可以結合災害防救、軍事和區域性應變等演習來實施。根據此法規的規定,主管機關需要提供指導並確保相關機構進行適當的準備和訓練,以應對可能發生的災害或緊急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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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人力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指導民防、消防機關支援各項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之演訓。 前項演訓得結合災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