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軍年度作戰計畫、軍事動員目標及戰耗預估,物資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配合軍需物資購置、租用、徵購、徵用準備分類計畫,完成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需求品量之調查與統計,並以契約方式辦理演訓事宜。 軍需物資戰時得以徵購、徵用方式獲得,平時應依戰時狀況預作判斷,完成簽證作業。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23條,物資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依據國軍年度作戰計畫、軍事動員目標和戰耗預估,進行物資動員準備的分類計劃,以確保重要物資和固定設施需求的量和種類。在平時,應根據戰時狀況提前進行評估和審核作業,完成相應的契約手續,以保證在戰時能夠以徵購或徵用的方式獲得軍需物資。在戰時,則需根據需要進行徵購和徵用,並進行相應的簽證程序。根據這條法規的要求,在平時,主管機關應該按照預估的戰時需求量和種類進行物資準備,以確保在需要的時候能夠迅速獲得必要的軍需物資。同時,在戰時,則需要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徵購和徵用,保證軍隊的所需物資能夠被及時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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