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力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依據當年度國民生產毛額,概估全國當年收入,及國家總預算之編列情形,預估戰時可資轉用於軍事之財力,完成戰費籌措。 戰費需求之軍事動員部分由國防部提出,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之備用性部分,由各分類計畫主管機關依戰時預算轉換作業程序辦理之。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31條,財力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根據當年度國民生產毛額,預估全國當年收入及國家總預算之編列情形,以評估戰時可資轉用於軍事的財力,以籌措完戰費需求。戰費需求的軍事動員部分由國防部提出,而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的備用性部分,則由各分類計畫主管機關依據戰時預算轉換作業程序進行辦理。 根據資料,這條法條主要是關於財力動員準備方案的制定及執行。財力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的責任是根據當年度國民生產毛額、全國當年收入及國家總預算的情況,預估可以轉用於軍事的財力。同時,戰費需求的軍事動員部分由國防部提出,而備用性方案的執行則由各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按照戰時預算轉換程序進行。 例如,假設今年的國民生產毛額為一千億元,全國當年收入為八百億元,國家總預算為五百億元。財力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這些數據預估,戰時可資轉用於軍事的財力數額為多少。並且,由國防部提出的戰費需求的軍事動員部分,主管機關需要按照戰時預算轉換程序進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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