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10 條
- 1.各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設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動員準備方案之策訂及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之審議。 二、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綜合協調與執行。 三、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行政院動員會報交辦動員準備事項之執行及法令之審議。 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相關配合執行計畫之審議。
- 2.前項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應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執行秘書一人。召集人由機關首長兼任,委員、執行秘書由機關首長就各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內人員派兼之,並指定單位、專責人員若干人辦理動員準備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10條規定了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設立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其任務包括策訂動員準備方案和審議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綜合協調和執行行政院動員會報的決議事項,政軍協調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執行行政院動員會報交辦的動員準備事項和審議法令,并審議直轄市和縣市政府相關配合執行計畫。根據法條,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應該設置召集人、委員和執行秘書。召集人由機關首長兼任,委員和執行秘書由機關首長指派機關內人員擔任。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的成員還可以指定單位和專責人員來處理動員準備業務。 參考資料: -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 行政程序法 - 政府採購法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附屬生產事業機構配合移轉民營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