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11 條
- 1.行政院得依動員準備分類計畫性質,分別指定所屬機關為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其任務如下: 一、依據動員準備綱領、動員準備方案,策訂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並協調推動。 二、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三、行政院動員會報交辦動員準備事項之執行。
- 2.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指定單位及專責人員辦理動員準備業務,並接受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有關動員準備業務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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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11條,行政院可以根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的性質,指定所屬機關為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該主管機關的任務包括策訂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協調推動動員準備綱領和動員準備方案,以及進行政軍協調以支援軍事動員準備。此外,該主管機關也需要執行行政院動員會報交辦的動員準備事項。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指派相關單位和專責人員負責處理動員準備業務,並接受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對動員準備業務的建議。 以上解釋是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11條的內容進行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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