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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依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策訂其執行計畫。 三、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業務之配合執行。 五、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委辦之動員準備事項。
  2. 前項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直轄市長或縣(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至二人,分別由副市長、副縣(市)長、秘書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委員若干人、執行秘書一人,由直轄市長或縣(市)長就其內部人員或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單位、專責人員若干人辦理動員準備業務,定期召開會議。
  3. 縣(市)政府得視需要,指定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指定單位及人員辦理動員準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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