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12 條
-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依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策訂其執行計畫。 三、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業務之配合執行。 五、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委辦之動員準備事項。
- 2.前項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直轄市長或縣(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至二人,分別由副市長、副縣(市)長、秘書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委員若干人、執行秘書一人,由直轄市長或縣(市)長就其內部人員或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單位、專責人員若干人辦理動員準備業務,定期召開會議。
- 3.縣(市)政府得視需要,指定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指定單位及人員辦理動員準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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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12 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頒布的宗旨在於確保國家在面對戰爭或其他重大事變時能迅速有效地進行動員,提高全體國民的防衛能力。該法第 12 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動員準備業務方面的職責和組織架構。 根據資料中的參考內容,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並且擔任其召集人的應為直轄市長或縣(市)長。該會報的負責人可以由副市長、副縣(市)長、秘書長或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人的職務。會報成員的選任可以由直轄市長或縣(市)長就內部人員、專家、學者或派兼或聘兼的人員擔任,並指定單位和專責人員處理動員準備業務。 此外,縣(市)政府也可以根據需要指定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指定單位和人員來處理動員準備業務。 以上是對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12 條的逐條解釋,其中的參考資料為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本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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