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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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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動員準備階段,應對可為動員之人力、物力、科技、設施及交通輸具等,進行調查、統計及規劃,並得實施演習驗證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13條規定了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的職責。根據該條規定,在動員準備階段,這些主管機關需要對可用於動員的人力、物力、科技、設施及交通輸具等進行調查、統計和規劃。此外,他們還可以進行演習驗證。換句話說,他們需要對可用資源進行評估和規劃,以確保在需要時可以有效地進行動員。 參考資料(與第13條有關的範例):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1條,全民防衛動員是指國家在戰時與和平時期推動全體國民培養、動員及運用人力、物力、科技、組織、設施、訓練、交通、通訊及其他資源,以應付國家安全危機或戰爭威脅,維持國家統一、國防安全及社會秩序之行動。因此,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13條,各主管機關和地方政府需要對可動員的各項資源進行詳細調查和規劃,以確保在需要時有效地進行動員。例如,他們可能會進行人力調查,了解可動員的勞動力資源,並制定相應的人力調度計劃。他們也可能進行交通調查,了解可動員的交通輸具資源,並制定相應的交通調度計劃。這些調查和規劃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能夠在需要時快速且有效地動員國家的資源,以應對可能的安全危機或戰爭威脅。

立法沿革 1

(0901025 制定)

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動員準備階段,應對可為動員之人力、物力、科技、設施及交通輸具等,進行調查、統計及規劃,並得實施演習驗證之。

立法理由明定動員準備階段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理之動員準備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0901025 制定)

明定動員準備階段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理之動員準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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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13 條規定:「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動員準備階段,應對可為動員之人力、物力、科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