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14條的規定: 1. 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精神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結合學校教育和大眾傳播媒體,宣揚全民國防理念,培養愛國意志,增進國防知識,並堅定參與防衛國家安全的意識。同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納入宣導施政項目。 2.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教育部應訂定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的相關辦法,以結合學校教育的方式增進國防知識。 3. 根據該條第3項規定,動員實施階段需求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與文化部合作,制定動員實施階段的大眾傳播事業和從業人員的管制辦法,以確保動員相關資訊的順利傳遞。 以上回答涉及的參考資料如下: 1.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全文(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 - 可參考法規內容:第14條全文 2. 教育部相關文件 - 可參考法規內容: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教育部所訂定的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之相關辦法 3.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相關文件 - 可參考法規內容:根據該條第3項規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文化部所訂定的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為宣揚全民國防理念,精神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結合學校教育並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培養愛國意志,增進國防知識,堅定參與防衛國家安全之意識。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納入施政項目,配合宣導。 為結合學校教育增進國防知識,教育部應訂定各級學校軍訓課程之相關辦法。 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行政院新聞局應訂定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精神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結合學校教育並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宣導全民國防,鞏固心防,建立參與防衛國家的全民共識。 二、為結合學校教育增進國防知識,教育部應訂定各級學校軍訓課程之相關辦法,爰為第二項之規定。 三、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即行政院新聞局於平時應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訂定備用性精神動員法規,待命施行,爰有第三項之規定。
為宣揚全民國防理念,精神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結合學校教育並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培養愛國意志,增進國防知識,堅定參與防衛國家安全之意識。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納入施政項目,配合宣導。 為結合學校教育增進國防知識,教育部應訂定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之相關辦法。 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會同文化部訂定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為配合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規定,將「軍訓課程」修正為「全民國防教育課程」。 三、第三項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業務管轄權責之調整,將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之訂定權責,修正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會同文化部」訂定。
一、第一項明定精神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結合學校教育並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宣導全民國防,鞏固心防,建立參與防衛國家的全民共識。 二、為結合學校教育增進國防知識,教育部應訂定各級學校軍訓課程之相關辦法,爰為第二項之規定。 三、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即行政院新聞局於平時應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訂定備用性精神動員法規,待命施行,爰有第三項之規定。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為配合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規定,將「軍訓課程」修正為「全民國防教育課程」。 三、第三項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業務管轄權責之調整,將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之訂定權責,修正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會同文化部」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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