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15條的規定,有以下釋義: 1. 條文第一項指出,為了確保動員實施階段有足夠的人力,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在動員準備階段時,需要對民間的重要專門技術人員、民防、義勇消防、社區災害防救團體以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進行調查、統計、編組等工作。此外,也需要對學校青年動員服勤的事宜,以及戰時致受傷或身心障礙人士的安置進行規劃。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也需要配合進行相關工作。 範例:在動員準備階段,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可能會對各地區的民防團體進行調查,統計出各地的民防人力資源,並依據調查結果進行編組安排。 2. 條文第二項指出,重要專門技術人員所屬的事業機構應該配合辦理調查,並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 範例:在動員準備階段,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可能會要求某個重要專門技術人員所屬的公司或機構提供該專門技術人員的動員能量資料,以便進行相關規劃工作。 3. 條文第三項指出,民防工作與軍事勤務相關的事宜,動員準備階段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監督執行;動員實施階段由國防部協調內政部運用民防團隊,支援軍事勤務。 範例:在動員準備階段,民防工作與軍事勤務的執行由內政部和國防部共同監督;而在動員實施階段,國防部則需要協調內政部運用民防團隊來支援軍事勤務的執行。 4. 條文第四項指出,根據動員實施階段的需求,國防部需要制定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 範例:在動員實施階段,根據實際需求,國防部可能需要制定一套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來確保動員人力的適切分配和運用。 資料來源: -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行政院全民防衛三法) - 台灣法規資料庫
為確保動員實施階段獲得所需人力,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於動員準備階段,應對民間重要專門技術人員、民防、義勇消防、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實施調查、統計、編組,並對學校青年動員服勤、戰時傷殘及退除役軍人安置等事宜進行規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配合辦理。 前項調查,重要專門技術人員所屬之事業機構應配合辦理及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 民防工作與軍事勤務相關者,動員準備階段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督導執行;動員實施階段由國防部協調內政部運用民防團隊,支援軍事勤務。 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防部應訂定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對重要專門技術人員、民間救災防護人員等實施調查、編組,並對學校青年服勤等事宜進行規劃。 二、第二項明定事業機構有配合調查之義務,俾供業管機關規劃動員實施階段應變作為。 三、為達成支援之效率,動員實施階段之民防人力由國防部協調內政部運用,並由各作戰區統籌調度,爰於第三項明定民防工作與軍事勤務之關係。 四、第四項授權國防部應訂定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待命施行。
為確保動員實施階段獲得所需人力,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於動員準備階段,應對民間重要專門技術人員、民防、義勇消防、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實施調查、統計、編組,並對學校青年動員服勤、戰時致受傷或身心障礙及退除役軍人安置等事宜進行規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配合辦理。 前項調查,重要專門技術人員所屬之事業機構應配合辦理及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 民防工作與軍事勤務相關者,動員準備階段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督導執行;動員實施階段由國防部協調內政部運用民防團隊,支援軍事勤務。 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防部應訂定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
立法理由一、參照衛生福利部所定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法規及行政措施修正原則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因公致傷或身心障礙規定,將「傷殘」修正為「致受傷或身心障礙」。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一、第一項明定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對重要專門技術人員、民間救災防護人員等實施調查、編組,並對學校青年服勤等事宜進行規劃。 二、第二項明定事業機構有配合調查之義務,俾供業管機關規劃動員實施階段應變作為。 三、為達成支援之效率,動員實施階段之民防人力由國防部協調內政部運用,並由各作戰區統籌調度,爰於第三項明定民防工作與軍事勤務之關係。 四、第四項授權國防部應訂定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待命施行。
一、參照衛生福利部所定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法規及行政措施修正原則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因公致傷或身心障礙規定,將「傷殘」修正為「致受傷或身心障礙」。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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