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16條的內容如下: 1. 第一項規定物資經濟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預估需求,完成各項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的調查及統計,並選定部分重要物資作適量儲存。同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也應配合辦理。 2. 第二項規定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應配合辦理前項的調查工作,並提供相關的動員能量資料。此外,他們也應按照經濟部所訂之重要物資存量基準進行儲備。 3. 第三項規定有關重要物資的內容、存量基準、調查、儲備以及固定設施的調查,以及民生必需品的短缺配給配售辦法,由物資經濟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來制定。 4. 第四項規定經濟部應規劃緊急生產應變措施,並制定石油、電力、給水設施的安全維護以及搶修器材等準備措施。 5. 最後,根據第五項規定,國防部應制定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的徵購、徵用以及補償的執行辦法。 這些條文的解釋和應用以及相關範例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相關的法律解釋文件、行政規則和網站資訊。根據資料庫檢索的結果顯示,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的相關解釋、行政規則和指導資料是由國防部、內政部和經濟部等相關部會所提供,並且大部分資料的發布日期在最近幾年內。因此,可以參考這些相關機構所提供的官方資料來進一步研究和解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16條的細節和具體應用。
為確保動員實施階段軍事、工業及基本民生需求之供應,物資經濟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預估需求,完成各項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之調查及統計,並選定部分重要物資作適量儲存。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配合辦理。 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對前項調查,應配合辦理及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並應依經濟部所定之重要物資存量基準儲備之。 前二項有關重要物資之內容、存量基準、調查、儲備與固定設施之調查及民生必需品短缺之配給配售辦法,由物資經濟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定之。 經濟部應規劃緊急生產應變措施,並策訂石油、電力、給水設施之安全維護及搶修器材等準備事宜。 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防部應訂定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立法理由一、重要物資之囤儲為先進國家共有之施政作為,臺灣四面環海,易遭海上封鎖之威脅,尤有必要存儲重要物資,以備不時之需。爰於第一項明定物資經濟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預估國軍、政府機關戰時需求及國民於戰時維持基本生活之需求,對民間相關產業進行動員能量調查,並選定部分重要物資作適量儲存,以供戰時軍需民用。 二、第二項明定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對前項調查、儲備應配合辦理,俾供業管機關規劃動員實施階段應變作為。 三、第三項明定重要物資之內容、存量基準、調查、儲備與固定設施之調查,及民生必需品短缺之配給配售辦法,由物資經濟動員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定之,俾利物資動員準備工作之推動。 四、第四項明定經濟部對工業生產、石油煉製及維生管線如電力、給水設施等,應有緊急應變措施及備份器材,確保動員實施階段給水、供電無虞。 五、第五項明定有關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徵購徵用實施辦法,授權由國防部定之,待命施行。
一、重要物資之囤儲為先進國家共有之施政作為,臺灣四面環海,易遭海上封鎖之威脅,尤有必要存儲重要物資,以備不時之需。爰於第一項明定物資經濟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預估國軍、政府機關戰時需求及國民於戰時維持基本生活之需求,對民間相關產業進行動員能量調查,並選定部分重要物資作適量儲存,以供戰時軍需民用。 二、第二項明定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對前項調查、儲備應配合辦理,俾供業管機關規劃動員實施階段應變作為。 三、第三項明定重要物資之內容、存量基準、調查、儲備與固定設施之調查,及民生必需品短缺之配給配售辦法,由物資經濟動員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定之,俾利物資動員準備工作之推動。 四、第四項明定經濟部對工業生產、石油煉製及維生管線如電力、給水設施等,應有緊急應變措施及備份器材,確保動員實施階段給水、供電無虞。 五、第五項明定有關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徵購徵用實施辦法,授權由國防部定之,待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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