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16 條
- 1.為確保動員實施階段軍事、工業及基本民生需求之供應,物資經濟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預估需求,完成各項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之調查及統計,並選定部分重要物資作適量儲存。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配合辦理。
- 2.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對前項調查,應配合辦理及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並應依經濟部所定之重要物資存量基準儲備之。
- 3.前二項有關重要物資之內容、存量基準、調查、儲備與固定設施之調查及民生必需品短缺之配給配售辦法,由物資經濟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定之。
- 4.經濟部應規劃緊急生產應變措施,並策訂石油、電力、給水設施之安全維護及搶修器材等準備事宜。
- 5.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防部應訂定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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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16條的內容如下: 1. 第一項規定物資經濟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預估需求,完成各項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的調查及統計,並選定部分重要物資作適量儲存。同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也應配合辦理。 2. 第二項規定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應配合辦理前項的調查工作,並提供相關的動員能量資料。此外,他們也應按照經濟部所訂之重要物資存量基準進行儲備。 3. 第三項規定有關重要物資的內容、存量基準、調查、儲備以及固定設施的調查,以及民生必需品的短缺配給配售辦法,由物資經濟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來制定。 4. 第四項規定經濟部應規劃緊急生產應變措施,並制定石油、電力、給水設施的安全維護以及搶修器材等準備措施。 5. 最後,根據第五項規定,國防部應制定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的徵購、徵用以及補償的執行辦法。 這些條文的解釋和應用以及相關範例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相關的法律解釋文件、行政規則和網站資訊。根據資料庫檢索的結果顯示,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的相關解釋、行政規則和指導資料是由國防部、內政部和經濟部等相關部會所提供,並且大部分資料的發布日期在最近幾年內。因此,可以參考這些相關機構所提供的官方資料來進一步研究和解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16條的細節和具體應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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