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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17 條

  1. 1.為達成國防工業植基民間,國防部應結合軍、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建立國防工業動員生產體系,與經濟部共同組成作業編組,辦理軍、公、民營國防工業發展及軍品生產能力資料調查等相關事項,以完成各項動員生產準備;並得視需要選定國防工業工廠,協議製供符合軍事需要之品項,簽訂動員實施階段生產轉換契約及訂定作業規範。
  2. 2.前項國防工業訂約工廠應配合參加演習。
  3. 3.有關國防工業發展及配合演習辦理生產轉換及動員徵用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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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17條的規定: 1. 國防部應結合軍、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建立國防工業動員生產體系,與經濟部共同組成作業編組,辦理軍、公、民營國防工業發展及軍品生產能力資料調查等相關事項,以完成各項動員生產準備。這表示國防部需要與相關的軍、公、民營生產機構合作,建立一個國防工業的生產系統,並與經濟部一同進行作業編組,負責發展國防工業和軍品生產能力,並進行相關資料調查,以完成動員生產的準備。根據需要,國防部可以選定一些國防工業工廠,與其簽訂生產轉換契約,專門生產符合軍事需要的產品,並制定相關的作業規範。 2. 國防工業訂約工廠需要配合參加演習。這表示國防工業訂約工廠需要與國防部進行演習合作,以確保他們在動員生產的過程中能夠正確執行相關任務和目標。 3. 關於國防工業發展及配合演習辦理生產轉換及動員徵用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根據這一條款,具體的關於國防工業發展、生產轉換以及動員徵用等事項的辦法,由國防部進行制定與規定。 以上回答參考資料: 1.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LawID=A0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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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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