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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達成國防工業植基民間,國防部應結合軍、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建立國防工業動員生產體系,與經濟部共同組成作業編組,辦理軍、公、民營國防工業發展及軍品生產能力資料調查等相關事項,以完成各項動員生產準備;並得視需要選定國防工業工廠,協議製供符合軍事需要之品項,簽訂動員實施階段生產轉換契約及訂定作業規範。
  2. 前項國防工業訂約工廠應配合參加演習。
  3. 有關國防工業發展及配合演習辦理生產轉換及動員徵用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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