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17條的規定: 1. 國防部應結合軍、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建立國防工業動員生產體系,與經濟部共同組成作業編組,辦理軍、公、民營國防工業發展及軍品生產能力資料調查等相關事項,以完成各項動員生產準備。這表示國防部需要與相關的軍、公、民營生產機構合作,建立一個國防工業的生產系統,並與經濟部一同進行作業編組,負責發展國防工業和軍品生產能力,並進行相關資料調查,以完成動員生產的準備。根據需要,國防部可以選定一些國防工業工廠,與其簽訂生產轉換契約,專門生產符合軍事需要的產品,並制定相關的作業規範。 2. 國防工業訂約工廠需要配合參加演習。這表示國防工業訂約工廠需要與國防部進行演習合作,以確保他們在動員生產的過程中能夠正確執行相關任務和目標。 3. 關於國防工業發展及配合演習辦理生產轉換及動員徵用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根據這一條款,具體的關於國防工業發展、生產轉換以及動員徵用等事項的辦法,由國防部進行制定與規定。 以上回答參考資料: 1.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LawID=A0200201
為達成國防工業植基民間,國防部應結合軍、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建立國防工業動員生產體系,與經濟部共同組成作業編組,辦理軍、公、民營國防工業發展及軍品生產能力資料調查等相關事項,以完成各項動員生產準備;並得視需要選定國防工業工廠,協議製供符合軍事需要之品項,簽訂動員實施階段生產轉換契約及訂定作業規範。 前項國防工業訂約工廠應配合參加演習。 有關國防工業發展及配合演習辦理生產轉換及動員徵用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因應軍工廠國有民營或民營化之趨勢,爰於第一項明定國防部得結合軍、公、民營產業力量,實施國防科技工業相關之研發、產製、維修及銷售,促進軍民科技交流與互補,建立國防工業動員生產體系,完成各項動員生產準備,建立自主國防工業。 二、第二項明定國防工業訂約工廠有配合參加演習之義務,俾供驗證是否滿足動員實施階段緊急生產轉換之需。 三、第三項授權動員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訂定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及國防工業動員徵用辦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為因應軍工廠國有民營或民營化之趨勢,爰於第一項明定國防部得結合軍、公、民營產業力量,實施國防科技工業相關之研發、產製、維修及銷售,促進軍民科技交流與互補,建立國防工業動員生產體系,完成各項動員生產準備,建立自主國防工業。 二、第二項明定國防工業訂約工廠有配合參加演習之義務,俾供驗證是否滿足動員實施階段緊急生產轉換之需。 三、第三項授權動員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訂定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及國防工業動員徵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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