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穩定動員實施階段財政金融秩序,調度所需資金,財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策訂動員實施階段戰費籌措、預算轉換及金融外匯管制事宜。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18條,財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的主管機關有責任制定相關政策,以穩定動員實施階段的財政金融秩序,並調度所需資金。這包括籌措戰費、進行預算轉換以及管理金融和外匯管制事宜。具體執行內容及相關細節可以參考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為穩定動員實施階段財政金融秩序,調度所需資金,財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策訂動員實施階段戰費籌措、預算轉換及金融外匯管制事宜。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應分別完成動員實施階段之財政規劃。
本條明定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應分別完成動員實施階段之財政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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