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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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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穩定動員實施階段財政金融秩序,調度所需資金,財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策訂動員實施階段戰費籌措、預算轉換及金融外匯管制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18條,財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的主管機關有責任制定相關政策,以穩定動員實施階段的財政金融秩序,並調度所需資金。這包括籌措戰費、進行預算轉換以及管理金融和外匯管制事宜。具體執行內容及相關細節可以參考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立法沿革 1

(0901025 制定)

為穩定動員實施階段財政金融秩序,調度所需資金,財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策訂動員實施階段戰費籌措、預算轉換及金融外匯管制事宜。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應分別完成動員實施階段之財政規劃。

  • 主管機關名詞
(0901025 制定)

本條明定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應分別完成動員實施階段之財政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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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18 條規定:「為穩定動員實施階段財政金融秩序,調度所需資金,財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策訂動員實施階段戰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