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19 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根據該條規定,為了增強動員實施階段的運輸能力,交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該規劃陸運、水運和空運的運輸調配戰備準備。這包括加強港口的作業能力,提高海上裝卸設施的配備,完成船舶艤裝計劃和訓練,以及規劃民航站和導航設備的動員準備,以增進應急修復作業能力的技能訓練。 2. 根據該條的第二項,船舶所有人應該配合辦理船舶艤裝的相關事項。 3. 針對動員實施階段的需求,國防部應與交通部和內政部一同制定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4. 面對封鎖狀態時的緊急資源獲得和航運管制機制,行政院動員會報將指導各機關共同建立這些機制。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強制規定了動員實施階段的運輸準備和相關措施,以確保國家在緊急情況下能夠有效地進行運輸和裝卸作業。在動員實施階段,各機構和部門應根據該法條的要求,進行相應的準備和訓練,以確保運輸和裝卸能力能夠及時提供。
為強化動員實施階段運輸能量,交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陸運、水運、空運運輸調配戰備準備,加強港埠作業能力,充實海上接駁裝卸設施,完成船舶艤裝計畫與訓練,並規劃辦理民航站(場)與導(助)航設備(施)之動員準備,增進搶修作業技能訓練。 前項有關船舶艤裝事項,船舶所有人應配合辦理。 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防部應會同交通部、內政部訂定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面對封鎖狀態時之外購物資緊急獲得及航運管制機制,行政院動員會報應指導各機關共同建立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交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陸運、水運、空運運輸調配戰備準備,以利動員階段軍隊機動與軍品運補,並兼顧行政體系之有效運作。 二、第二項明定船舶所有人有配合辦理船舶艤裝之義務,俾供業管機關於動員準備階段演習驗證及規劃動員實施階段應變之用。 三、為確保動員實施階段國軍部隊遂行機動作戰與維繫持續戰力,爰於第三項明定其交通管制辦法,授權由國防部會同交通部、內政部訂定,待命施行。 四、第四項明定針對航道遭受封鎖狀況,建立統合運作之機制。所謂緊急獲得,係指在未達動員實施階段,於局勢緊繃之臨戰態勢下,緊急向國外採購、進口不足之重要物資之作為。
一、第一項明定交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陸運、水運、空運運輸調配戰備準備,以利動員階段軍隊機動與軍品運補,並兼顧行政體系之有效運作。 二、第二項明定船舶所有人有配合辦理船舶艤裝之義務,俾供業管機關於動員準備階段演習驗證及規劃動員實施階段應變之用。 三、為確保動員實施階段國軍部隊遂行機動作戰與維繫持續戰力,爰於第三項明定其交通管制辦法,授權由國防部會同交通部、內政部訂定,待命施行。 四、第四項明定針對航道遭受封鎖狀況,建立統合運作之機制。所謂緊急獲得,係指在未達動員實施階段,於局勢緊繃之臨戰態勢下,緊急向國外採購、進口不足之重要物資之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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