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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強化動員實施階段運輸能量,交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陸運、水運、空運運輸調配戰備準備,加強港埠作業能力,充實海上接駁裝卸設施,完成船舶艤裝計畫與訓練,並規劃辦理民航站(場)與導(助)航設備(施)之動員準備,增進搶修作業技能訓練。
  2. 前項有關船舶艤裝事項,船舶所有人應配合辦理。
  3. 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防部應會同交通部、內政部訂定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4. 面對封鎖狀態時之外購物資緊急獲得及航運管制機制,行政院動員會報應指導各機關共同建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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