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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動員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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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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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動員實施階段機動及保修能量,交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
主管機關
應對車輛、船舶、航空器、工程重機械、相關修護廠及操作人員定期實施調查、統計及異動校正。
前項調查,車輛、船舶、航空器、工程重機械及相關修護廠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
第一項有關車輛、船舶、航空器、工程重機械之內容、調查程序、編管及運用之辦法,由交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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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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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及權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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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動員準備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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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動員演習及徵購、徵用與補償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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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勵與罰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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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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