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20 條
- 1.為強化動員實施階段機動及保修能量,交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對車輛、船舶、航空器、工程重機械、相關修護廠及操作人員定期實施調查、統計及異動校正。
- 2.前項調查,車輛、船舶、航空器、工程重機械及相關修護廠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
- 3.第一項有關車輛、船舶、航空器、工程重機械之內容、調查程序、編管及運用之辦法,由交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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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20 條的規定,交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有義務定期進行車輛、船舶、航空器、工程重機械、相關修護廠及操作人員的調查、統計以及異動校正工作。此調查應由車輛、船舶、航空器、工程重機械及相關修護廠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配合進行,並提供相關的動員能量資料。至於車輛、船舶、航空器、工程重機械的內容、調查程序、編管以及運用的辦法,則由交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依法定之程序制定。根據資料,尚無法提供有關該法條的最新文獻舉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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