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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強化動員實施階段機動及保修能量,交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對車輛、船舶、航空器、工程重機械、相關修護廠及操作人員定期實施調查、統計及異動校正。
  2. 前項調查,車輛、船舶、航空器、工程重機械及相關修護廠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
  3. 第一項有關車輛、船舶、航空器、工程重機械之內容、調查程序、編管及運用之辦法,由交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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